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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新增一所公大学

来源:星空体育官网平台    发布时间:2025-12-30 14:44:13

  日前,县民政局发布拟批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人员情况公示。

  以下人员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拟批准享受,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7天(2025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9日),欢迎广大群众做监督。如有疑问,残疾补贴业务请拨打民政电线,残疾证相关业务请拨打残联电线。

  根据《睢宁县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按照申请审核程序,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公示,户籍所在社区、征收部门和住建部门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分别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有17名申请人拟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单附后),现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2025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监督。

  根据《睢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申请审核程序,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社区街道审核公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民政、公安部门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分别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有15位申请人拟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名单附后),现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2025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监督。

  ▲12月23日,县委宣传部联合金城街道举办“强国复兴有我”百姓故事汇——“奋斗引路 榜样同行”主题宣讲会,以“蟹院士”智慧养殖团队扎根乡土、科技助农的奋斗故事,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见贤思齐、实干奋斗。

  ▲近日,庆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镇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组建专项工作小组,对辖区内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指导。

  ▲元旦将至,梁集镇组织辖区17家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召开节前安全培训会,强调要严守安全准则规范,落实储存、销售等环节的防范措施,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12月22日,交通安全巡回宣讲活动走进官山镇,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剖析,提醒广大农村居民出行时要避免电动车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酒醉驾、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12月23日,县医保局联合人保财险睢宁支公司长护险中心、九久养老服务企业,在曼哈顿大地影院开展长护险和医保政策宣传活动。我县自2021年4月开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累计12428人享受相关待遇,当前在享人数6064人。目前,全县有8家服务机构200余名护理员提供居家上门服务,7家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入住服务,加之辅助器具机构的加入,服务形式更趋多元化。

  ▲连日来,睢河街道伙房、景湖、联群、前徐、仝圩、光华、王小楼等村(社区),通过多种方式向居民宣传医保参保政策及办理缴费流程。

  ▲近日,古邳镇在陈平楼村开展“筑牢反邪防线守护幸福平安”主题活动,增强村民抵御的能力,营造“崇尚科学、反对、树立新风”的浓厚氛围。

  ▲连日来,高作镇“茉莉花开”文艺直通车书画展在13个村(社区)陆续开展,在丰富村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推进民间传统文化在乡村落地生根。

  ▲近日,沙集镇文化站联合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在昭义书院沙集读书房举办童趣拓印创意手工活动,引导小朋友们在手工创作与民俗讲解中感受民间传统文化的韵味。

  按照高校设置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现将以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整合相关资源拟设立省属公层次职业学校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大学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6日。

  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厅反映,反映内容应实事求是。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号);邮编:210024

  据学校官网介绍,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隶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全国首家、江苏唯一的信息类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该校创办于1962年,初名常州市勤业机电学校,1980年更名为常州无线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常州无线电工业学校和常州市电子职工大学合并组建成立。学校现有在校生10000余人,设有软件与大数据学院、互联网空间安全学院等8个二级学院和4个教学部。

  1月1日(星期四)至1月3日(星期六)休市,1月5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另外,1月4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2月15日(星期日)至2月23日(星期一)休市,2月24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另外,2月14日(星期六)、2月28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4月4日(星期六)至4月6日(星期一)休市,4月7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5月1日(星期五)至5月5日(星期二)休市,5月6日(星期三)起照常开市。另外,5月9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6月19日(星期五)至6月21日(星期日)休市,6月22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9月25日(星期五)至9月27日(星期日)休市,9月28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10月1日(星期四)至10月7日(星期三)休市,10月8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另外,9月20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条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规定作出明确细化,对传播淫秽信息加大了处罚力度。

  记者梳理了广东地区审理的多起涉网络淫秽信息传播案件,深入解读新法司法实践导向,网络涉黄无论牟利与否、场景公私,均无法律真空,新规落地将进一步填补规制空白,筑牢清朗网络环境法治防线。

  从广东地区查处的涉网络淫秽信息案件来看,传播行为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从传统的群内分享、私聊发送,到专业化的众筹合购、网站传播、直播牟利,覆盖了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清晰呈现了不同行为模式对应的法律后果。

  以往公众存在的“私下传播淫秽信息仅属道德问题”的认知误区,新规修订明确纠正这一认知。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无论传播场景是公开微信群还是私人私聊,只要证据确凿,均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私人聊天中发送不雅照片或视频,一旦被举报查实,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传播淫秽物品案中,路某多次使用其手机微信账号向自己的微信好友转发淫秽小视频共54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法律意识淡薄,在日常生活当中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即时通信软件)向他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影片),情节严重,其行为侵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良俗,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佩传播淫秽物品案中,李某佩出于虚荣及低级趣味的刺激,通过微信分别向7位好友传播疑似色113个,经鉴定,有104个属于淫秽色。

  佛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佩利用互联网多次向多人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数量达104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QQ群传播淫秽物品案曾引发网络热议。

  毛某、谢某、刘某三名QQ群管理员放任群成员在含有447名成员的QQ群里上传淫秽视频多达221多部,三人因未履行管理职责、放任淫秽信息传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获刑十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10]3号)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大多数都用在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当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或具有牟利目的时,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南都记者梳理了广州地区审结的三起案件,清晰展现了刑事追责的不同情形。

  在广州市从化区法院审结的潘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中,被告人为降低观看成本,通过QQ群众筹资金合购淫秽视频,建立个人网站向80余名群友分享,警方从其网站提取190部视频文件,其中189部被鉴定为淫秽物品。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作案工具手机、电脑被依法没收。

  该案中,潘某即使以“众筹合购”“仅限群友分享”为由辩解,但只要传播对象达到多数人标准,且传播数量较大,照样构成犯罪。

  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熊某、李某等十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团伙以“毛片平台”为核心,通过上传淫秽视频、生成打赏链接、微信群推广牟利,平台与“发片手”分成牟利26万元,最终十名被告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色情直播”案件中,“00后”女主播与男友在直播网络站点平台进行收费色情直播,在平台所赚取的违法利润中按照55%抽取提成谋取非法利益,最终,二人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获刑十年、八年。

  此类案件均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相较于非牟利的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更重,体现了法律对以淫秽信息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获利五千元以上就可以定罪,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将面临更重刑罚。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与现行刑法规定形成衔接互补,构建起“行政监管兜底、刑事追责从严”的阶梯式治理体系。

  记者观察到,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删除了传播场景的限制,将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所有行为均纳入规制范围,无论传播对象是多人还是单人、场景是公开还是私密,只要实施传播行为并被查证属实,即可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这一修订回应了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治理挑战。

  从量化标准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牟利传播淫秽物品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利用互联网建立大多数都用在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即可定罪。未达到上述刑事标准的传播行为,则适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制裁。

  值得关注的是,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特别规定,淫秽物品或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相呼应,形成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追责力度已充足表现这一导向。2025年5月2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一宗典型案例中,行为人冯某向近百名中小学女生发送淫秽视频,最终被以罪、猥亵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将进一步有效遏制网络淫秽信息传播,守护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空间,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公民合法权益。

  近段时间,一款主打“抗炎养生”的姜黄饮热销。尽管有网友吐槽“既不好喝又不便宜”,100毫升的瓶装姜黄饮售价接近10元,但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屡屡卖断货。不少茶饮品牌也迅速跟进,纷纷在饮品中加入姜黄元素。怎么样看待此类产品的热销?消费者购买时需要注意什么?

  记者走访市场发现,一些品牌推出的“姜黄生姜柠檬汁饮料”“姜黄柠檬液”等几款热销产品,配料表上标注的成分为生姜、柠檬、蜂蜜、糖、姜黄等,其中生姜的含量最高、排在配料表前列,而姜黄含量一般低于5%、排在配料表后半部分。

  农业农村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朱大洲和记者说,姜黄和生姜外观相似,名字也只有一字之差,但在颜色、成分、功能及用途上存在非常明显差异,是两种不同的植物。

  “从成分看,姜黄的标志性成分是姜黄素,而生姜的标志性成分是姜辣素,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朱大洲说。

  记者观察发现,姜黄饮受热捧背后,与一些商家将产品的天然健康和功效性作为宣传亮点有关。业内专家这样认为,作为一种饮品,姜黄饮适量饮用无害,但需理性消费,期待有“神奇疗效”是不现实的。

  “普通食品中添加姜黄、生姜等食药物质,由于其姜黄素、姜辣素的含量各不相同,也没有经过严格的科学实验验证,到底有多少功效是不明确的,因此普通食品不能声称任何保健功能。”朱大洲说。

  记者了解到,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发布的公告,姜黄等6种物质被纳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并明确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食品中添加上述食药物质,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等标准的规定,以姜黄根茎为原料,经有机溶剂提取精制而成的姜黄,还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

  朱大洲介绍,从姜黄根茎提取的精制产品姜黄素(或姜黄提取物),也是一种被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常作为天然的着色剂或风味成分,用于多种食品的生产中,如方便面、果冻、糖果、膨化食品中的金黄色,很多时候都有姜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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